第一条 为贯彻学校《关于加强学生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培养的实施意见》(宁大校发〔2008〕75号)的精神,落实2009年版人才培养方案中关于创新能力实践学分的规定,适应“211工程”建设大学对本科生培养的要求,给学生创造更多的获取创新能力实践学分的平台,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和发展潜力,特制定本办法。
4.2009年版各专业人才培养计划中设计的创新能力实践项目
第三条 创新能力实践学分获得的对象是在校本科生,创新能力实践学分的获取的时间为本科生有效修业年限内。
第四条 创新能力实践学分作为毕业学分要求予以记载,超过各专业毕业学分要求以外的学分,可替代全校任意选修课学分。
第五条 创新能力实践学分的认定,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指导教师、学院创新能力实践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学院主管副院长共同审核签字同意,并予以公示后,方可认定项目学分与成绩,并录入教务平台。
创新能力实践学分的登记统一在每学期开学初进行,每学期开学初申请上一学期所取得的创新能力实践学分,具体实施程序是:开学第一周学生填写“金沙集团1862cc成色创新能力实践学分申请表”(教务处网站下载),并附有效证明材料;第二周以班为单位按“金沙集团1862cc成色创新能力实践学分汇总表”(教务处网站下载)汇总后报学院教学科研办公室;第三周学院对所交申项目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并予以公示,确认无误后由学院登录教务平台为学生记载学分和成绩,并将申请表、汇总表等相关材料存入教学档案。
第六条 学生创新能力实践环节学籍实行学分与百分制成绩对应管理,可获取创新能力实践学分的项目和具体内容的学分评定标准见附件3。
不同项目内容的创新能力实践学分可累加记载,但同一项目内容的创新能力实践学分只能记载最高学分,不得累加。
第八条 实行创新能力实践学分检查制度。教务处每学期期中教学检查时对上一学期的创新能力实践学分的档案材料进行检查,对不合事实记载的创新能力实践学分予以取消,并通报全校。
第九条 创新能力实践学分的实施,对促进教育教学改革、培养学生的就业能力和发展潜力具有重要作用,各学院应认真落实。
第十条 各学院是审核认定创新能力实践学分的责任部门。
第十一条 2009年以后(含2009年)入校的学生按本办法执行,原要求与本办法不符者,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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