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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生物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7-05-22

为加强学会分支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宁夏科学技术协会社会团体管理办法》及《宁夏生物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会分支机构是依据生物学科的专业特点和业务范围而设立的专门从事学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本学会的分支机构称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名称前冠以“宁夏生物学会”,英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

一致。

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学会的组成部分,在学会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得再下设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其换届、合并以及名称或挂靠单位的变更等,均需经学会批准,并报学会归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备案。

第三条 分支机构应依据学会章程和相关制度制定本机构的工作条例和内部管理制度,报学会备案。其人事、党务管理工作,由挂靠单位负责。

第四条 分支机构主任、副主任及秘书长应在本专业领域内有一定影响力,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来担任。其人选由分支机构提出,经学会秘书处审查、理事长办公会议同意后,由分支机构成员 (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学会并通过学会报学会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分支机构的主要职责分支机构应按照“统一安排、合理分工、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使用分支机构全称开展活动。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学会决议,承担学会及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相关工作。

(二)调查研究行业内有关情况及问题,反映会员诉求,提出有关

建议。

(三)开展技术、业务经验交流及培训,为会员提供信息等有关服

务。

(四)制定行规行约,规范会员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六条 分支机构会员的发展及管理

(一)分支机构应在学会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其发展的会员一般应为学会的会员。申请单位首先应按学会章程规定履行入会手续,取得会员资格后再由分支机构按其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审批。

(二)各分支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量单独自行发展不作为学会会员的成员。凡自行发展的会员,必须与本专业业务活动有较为紧密的关系、且一般应不超过其会员单位总数的 10%。

(三)严格履行自行发展会员手续。申请单位必须按照自愿原则提出书面申请,并遵守分支机构工作条例,经分支机构秘书处审查,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发展为会员单位。对所发展的会员单位,应于通过后一周内抄报学会秘书处备案。

(四)各会员单位享有分支机构规定的各项权利及义务,除分支机构自行发展的会员外,还享有学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并按各分支机构的工作条例和学会章程进行管理。

(五)各分支机构自行发展的会员单位,其会费交纳标准由各分支机构与成员单位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学会会费的高限。会费统一交至学会秘书处,由学会秘书处开具《全国社会性团体统一会费收据》,并全额作为各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活动的补充经费。

第七条 分支机构要围绕政府主管部门和学会中心工作,突出专业特色,做好年度工作计划的编报,经学会平衡后,列入学会的年度总工作计划,由各分支机构组织实施。各分支机构每年 12 月底前应将年度工作总结报送学会秘书处。

第八条 分支机构不单独设立银行帐户,其财务由学会单立科目、统一管理。各分支机构的收入须进学会帐户,其支出应根据学会批准的年度工作计划列出预算,经学会审批后,从挂靠单位中借支,年终在学会办理报销手续。

第九条 分支机构的公文、印章应按有关规定管理。以分支机构名义的行文及用印,须经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十条 分支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和学会章程及相关制度,或擅自在本办法及本专业(工作)委员会条例规定以外开展活动的,损害学会名誉和整体利益的,学会将视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学会将建议撤换其有关负责人,报请原批准成立部门撤消该分支机构。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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